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251號債權人 許崇德 債務人 蔡林春梅 債務人蔡宗𪸃債務人 蔡景 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林春梅、蔡宗𪸃、 蔡景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蔡林春梅、蔡宗𪸃、蔡景期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或契約明示約定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