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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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淑禎 上列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乙份,如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具狀補正之,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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