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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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滕佳珍 債務人 蔣湘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蔣湘妮(原名: 陳金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蔣湘妮(原名:陳金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