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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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82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陳欽賢 債務人宗庠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張簡芳綺 人債務人張簡芳綺債務人 張簡金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宗庠工程有限公司、張簡芳綺、張簡金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簡芳綺、張簡金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宗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