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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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債權人綠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正債務人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一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1年1月10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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