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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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59號聲請人 林岳宏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大鵬 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9日死亡,聲請人林岳宏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繼承人林大鵬雖於100年12月29日死亡,惟聲請人林岳宏早於97年11月4日被廖 李靜蓮 單獨收養乙節,有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養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並非其繼承人,亦無從為繼承權之拋棄,故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