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06號
原 告 謝安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昭道 、 劉志軒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對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
○○○○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通行之面積約為81.15平方公
尺。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現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8,2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依此,本件訴訟
標的即應核定為665,43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土地
面積,8,200×81.15=665,4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2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及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
請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補正同段579地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屏
東市泰和22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