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鄒佩佳
相 對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
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
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自由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向本院提起104年度板簡字第1747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8538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惟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扣薪命令業經第三人聲明異議而
執行無結果,已於民國104年9月21日執行終結在案,此經本
院調取該執行卷宗查明屬實,認為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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