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4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郭俊雄
被   告  張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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