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7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766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訴訟代理人  余琴芬
       洪志芳
被   告  辛祐增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766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楊琄琄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ꆼ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琄琄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ꆼ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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