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曹淑珺 即 曹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
○○巷○號8樓之1,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