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234號
原 告 孫秀蘋
被 告 王陞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4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該裁定已於103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