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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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皇家玻璃煉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貳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元或同額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中央政府發行之各年度各類期登錄公債各類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皇家玻璃煉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家玻璃公司)以被告乙○○及另甲○○(民國八十年間出境迄未返國,另行審結)及戊○○(已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死亡,另為裁定駁回)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柒佰捌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七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至七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按月繳息一次還本,詎被告皇家玻璃公司僅繳息至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開未清償餘額經原告拍賣抵押物受償部分債權後,尚欠本金五百二十九萬六千二百二十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能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皇家.五二玻璃公司及被告乙○○連帶清償五百二十九萬六千二百二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拍賣抵押物裁定、分配表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另確認原告主張之金額有無錯誤,我對於該欠款之金額不清楚。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拍賣抵押物裁定、分配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稱:對於該欠款之金額不清楚云云。惟本件起訴狀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送達被告,被告自應就其欠款金額核對有無錯誤。且卷附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執字第二七九二號強制執行分配表,就拍賣所得及被告欠款金額已有詳細計算,自屬可採,應以原告主張之欠款金額為可採。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五百二十九萬六千二百二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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