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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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陸仟伍佰柒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三萬五千元、郵票費用二百二十六元(聲請人原繳納三百四十元,嗣經本院退郵一百一十四元部分應予扣除)、聲請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一千二百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在內,總計三萬六千五百七十三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