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090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張李錦
張建英 卓高清 張勳輝 張韶庭 張巧晨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媪苹 聲請人即繼承人 張仲杰
張宇呈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惠娥
張勳輝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張建德 不幸於民國100年3月2日死亡,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母、兄弟姊妹、外甥女、姪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建德於100年3月2日死亡,聲請人張李錦為被繼承人之母,屬第二順位繼承人,而聲請人卓高清、張勳輝、張建英、張媪苹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妹,屬第三順位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 張竣智 、 張云慈 、 張秋鈴 等人,且彼等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之情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及索引卡查詢表附卷可據。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張竣智、張云慈、張秋鈴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再者,聲請人張巧晨、張韶庭、張仲杰、張宇呈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外甥女、姪子,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非屬法定繼承人。基上,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