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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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8號被告 黃建燁 (原名 黃溫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8號貪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戶籍地雖仍設在南投縣○里鎮○村路○○號,然其現已未居住於上址,實際之現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依蓉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