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宏春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
┌──────────────────────────────────────────────────────┐│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8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龍潭分行│97年9月5日│330,750元│NW一九三八八二│││1│ 司簡漢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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