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及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97年2月26日送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8年3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並於96年10月15日確定;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7年4月28日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7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另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7年5月26日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2月26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0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9月26日,有法務部98年3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544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