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及有期徒刑8月,於96年11月30日送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年15日,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於98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23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9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20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8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4月17日以97年度易字第15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其於民國96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3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8090557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8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
7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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