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22號原告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戊○○
丁○○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郭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