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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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37號
98年度訴字第169號98年度訴字第170號98年度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 律師
陳怡文 律師被告乙○○
號3樓(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被告甲○○○
號3樓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712號),及言詞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98年3月24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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