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662號原告庚○○
壬○○辛○○戊○○○己○○被告丑○○民國81兼法定代理人寅○○
邱玉蓮 被告辰○○民國82法定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巳○○被告子○○民國82兼法定代理人癸○○
乙○○被告丙○○民國82兼法定代理人丁○○
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日期轉換■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丑○○等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徐敏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