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淨重共零點伍公克,連同包裝袋肆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共壹點肆肆捌柒公克,連同包裝袋捌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合計0.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1.4744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在卷可憑。扣案之粉末物4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海洛因成分(淨重合計0.5公克),有該局97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564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28號偵查卷宗第41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而扣案之顆粒8包,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定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檢驗後,驗餘淨重共計為1.4487公克,有該部98年3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501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偵查卷宗第8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又因扣案之包裝袋均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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