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群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正豪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甘玉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陸萬叁仟叁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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