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原告 郭廣洋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
陳家祥 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者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郭何雅珍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四三二地號、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三0五之土地,及其上建號同段第二六四四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四樓房屋,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第八百二十八條公同共有物除去侵害請求權,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按起訴時(一00年五月)土地及建物交易價值計算,即土地部分按一00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十九萬元、總面積為三七六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三0五計算,核定為貳仟壹佰柒拾捌萬玖仟貳佰元,建物部分參照九十七年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核定之價格(參見調解卷第十四頁背面),及鋼筋混凝土造八層建物之價值於三年間應不致劇烈起伏,核定為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叁佰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仟貳佰玖拾柒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扣除原告業已繳付之裁判費十六萬五千八百二十四元,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捌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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