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0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覃仁芳
覃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王仁忠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1月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覃仁芳、覃玉惠均係被繼承人王仁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妹,為被繼承人之第3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0年1月6日死亡,其第1順序繼承人即子輩 王均萍 已於100年3月22日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另被繼承人之第2順序繼承人即父 王源義 、母 張美娟 業已死亡等情,此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繼字第1065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屬實。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借款申請書影本、帳務資料等件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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