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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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雅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伍顆(黃色貳又貳分之壹顆、綠色貳分之壹顆、藍色貳分之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雅瑛於民國91年3月8日凌晨0時35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與延吉街口,為警查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並扣得MDMA5顆,嗣經觀察、勒戒期滿,已經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MDMA5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4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3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惟扣案之黃色藥錠2又2分之1顆、綠色藥錠2分之1顆、藍色藥錠2分之1顆(共計5顆,2顆完整、3顆半顆),經送鑑定結果,檢出MDMA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1年5月6日北市鑑毒字第155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確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所引法條雖有未洽,然所請應予准許,爰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