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羅秀文被告黃怡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秀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秀文因被告黃怡菁詐欺案件(101年度執字第3112號),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