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為賢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
80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01年5月16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憑,據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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