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家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30號上訴人甲○○
ES,PULANGLUPA,LASPINAS,MM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對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婚字第3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4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4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