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家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30號上訴人甲○○
ES,PULANGLUPA,LASPINAS,MM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四十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