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簡字第192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被   告  邱銘釧邱榮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
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債權讓與金額明細表、債權讓與書及讓與公
告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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