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複代理人 袁立佳
周其勝
被 告 李尉聖
法定代理人 陳秀慧
被 告 李尉瑄
李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以因繼承渠等被繼承人 李炳祥 所得遺產為限,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以因繼承渠等被繼承人李炳祥所得
遺產連帶負擔之。
本判決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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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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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貸放日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民國)│(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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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年12月25日│43,675元│自94年7月1日起至清償│自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2│92年6月2日│34,882元│038計付│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付;逾│
├──┼──────┼─────┤│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
│合計│----│78,557元││列利率百分之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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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