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蕭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零玖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附表│
├──┬────┬─────┬─────┬───────────────┤
│編號│債權種類│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
│││(新台幣)│(新台幣)││
├──┼────┼─────┼─────┼───────────────┤
│1│信用卡│8,803元│6,700元│自民國99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
│2│現金卡│88,306元│88,306元│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
└──┴────┴─────┴─────┴───────────────┘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