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蕭東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