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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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34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賴志烈
被 告 徐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票據號碼BVB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
100年4月15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95,500元、付款人
臺灣土地銀行大甲分行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經屆
期提示,未獲付款,雖經催討,但未獲清償。
㈡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到場,僅具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諸
多爭議。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為
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被告空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
諸多爭議,未據提出具體證據以實其說,即難採信。
五、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應予
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