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0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江紜帆
       曹訓察
被   告  洪庭蓁 原姓名 洪瑞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