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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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洪偉翰
       曾彥程
被   告  謝漢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點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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