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小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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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投小字第五三八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