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772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七二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七二一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
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據兩造所簽訂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
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債務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
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循環使用,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
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每動一筆借款,須繳納帳務管費新台幣(下
同)一百元,延滯期間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給付利息,期滿得以同一內容繼續
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被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尚欠二十六萬四千五百八十五元(其中本金部分為
二十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元、利息部分為四千五百二十九元及手續費部分為一百
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記錄一覽表各一份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
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參照),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可採
信。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上開借貸契約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
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蔡宏志
法 官 匡 偉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蔡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