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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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4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276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止,在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號五樓之劼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劼仕公司)擔任砂輪機銷售業務員,負責銷售砂輪機及收取貨款之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貨款現金或客戶交付之支票兌現領得現金後,均未依劼仕公司規定全數應於當日或該公司規定之相當期限內繳回公司,而將所收取之上開貨款帶回臺北縣中和市○○街○○○巷六之二號三樓住處,接續多次將附表所示收取之貨款全數侵占入己,總計侵占貨款達五萬二千一百四十五元(起訴書誤載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三元),嗣因劼仕公司人員查覺有異,經詢問甲○○坦承上開犯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劼仕公司代表人乙○○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劼仕公司代表人乙○○於偵查中指訴歷歷,復與證人即劼仕公司業務副理 連永緯 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職員保證書、被告於九十七年七月七日出具之切結書、劼仕公司出貨單(即客戶沿輝汽車商行、興隆鐵工廠、天利通風機械有限公司、志昌鐵工廠、景點廣告創意設計行)、客戶用以支付貨款之支票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侵占因業務關係而持有之貨款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侵占如附表所示貨款之各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在其同一犯罪計畫中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貨款之金額,對於告訴人公司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已賠償告訴人公司五萬元,雙方達成和解(見卷附和解書),及被告之智識程度,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故意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收取貨款之日│客戶之公司行號│應收貨款月份│貨款金額(││期│名稱││新臺幣)│├──────┼───────┼────────┼─────┤│97年6月27日│欣揚爐灶專業有│97年4月份│2,862元│││限公司│││├──────┼───────┼────────┼─────┤│同上│志昌鐵工廠│97年6月份│4,750元│├──────┼───────┼────────┼─────┤│97年11月10日│沿輝汽車商行│97年11月份│1,900元│├──────┼───────┼────────┼─────┤│97年11月15日│大業不繡鋼門窗│97年11月份│28,500元│││公司││(被告將左│││││列客戶交付│││││之支票兌現│││││領得現金後│││││予以侵占該│││││貨款)│├──────┼───────┼────────┼─────┤│97年11月27日│興隆鐵工廠│97年12月份│4,200元│├──────┼───────┼────────┼─────┤│97年12月8日│天利通風機械有│97年12月份│683元│││限公司│││├──────┼───────┼────────┼─────┤│97年12月中旬│志昌鐵工廠│97年12月份│3,150元│├──────┼───────┼────────┼─────┤│97年12月30日│景點廣告創意設│97年11月份│6,100元│││計行│││├──────┴───────┴────────┼─────┤│合計│52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