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615號

原告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被告卡爾斯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瑋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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