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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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014號
原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璩大成
訴訟代理人 程益華
被告 周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就醫治療,共積欠醫療費用新臺幣33,1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經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0○0號3樓,有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憑(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