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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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4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家銘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美玲 、 許鴻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800,應徵第2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