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更字第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拍定之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00元
(依本院96年度執字第1568號民事執行事件第3次拍賣最低拍賣
價格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