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4號
原 告 己○○
戊○○
癸○○
辛○○
壬○○
庚○○
丁○○
丙○○
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其期日定99年10月26日上
午9時45分整,在本院民事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
,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