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36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肆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