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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