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19號
被 告 蔡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志坤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3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