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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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原告 陳茂松
王世統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楊雅淇 被告 林秋森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緝字第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林秋森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陳茂松及王世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